101年10月06日(六)  林大溢理事長代表宜蘭縣台大校友會參加國立台灣大學校友總會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時間: 17:00-18: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3B會議室

會議內容:

壹、 陳維昭理事長致詞


貳、 宣讀校友總會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執行情形
紀錄確認通過無誤,並無異議通過執行情形。

參、 校友總會理事會報告:
一、會務及活動辦理情形報告
二、民國101年(1-9月)本會參與國內外各校友會活動情形

肆、校友總會監事會報告:

 一、校友總會101年經費收支情形會計帳目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均依照人團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一切運作正常。 監事會召集人為許文政先生。


伍、   提案討論:
【第一案】
案  由:母校101年校慶酒會籌備事宜。

決  議:有關本年度校慶酒會節目邀請,原則以邀請有才華及意願前來表演之校友為優先考量,惟需注意時間之掌控。


陸、臨時動議
【第一案】
案  由:因應五都改制,校友總會各會員團體代表人數檢討案。

決  議:同意依章程研議5人小組會議建議之B案修正部分文字後,提請會員大會議定之。即校友總會章程第八條修正案。修正條文如下:   
章程第八條  
本會會員如下:

一、  團體會員:凡在國內依法成立之省、直轄市、縣(市)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縣市以一個團體會員為限,其資格由總會認定之。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代表名額為臺北市四十二人,高雄市二十人,新北市六人,臺中市六人,臺南市六人,臺灣省五人,已成立之縣市每縣市三人。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前項二、三款會員由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二案】

 案  由:建請校友總會與宜蘭縣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合辦英語演講比賽以嘉惠宜蘭地區 學子之競爭力。 決  議:考量各縣市受制於督導單位之層級,活動辦理認證需求,同意本建議案。

【第三案】
 案  由:請校友總會積極推展會務並參與各地校友會活動。

 說  明:校友總會每年各縣市會員團體繳交之會費,除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外,難以再支付其它費用,面臨之經費困境解決提請討論。 決  議:建請校友文化基金會協助校友總會在推展會務上經費之困境。